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需以个人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降低了投资风险。
权利与义务
普通合伙人享有平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权利,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资料,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以保障自身的知情权,主要义务是按约定足额缴纳出资。
决策与管理
普通合伙企业的决策通常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企业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在合伙企业名称上标明“有限合伙”,以起到对外公示的作用。
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成为合伙人的主体范围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对外责任
普通合伙人即使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利润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些区别使得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在责任、权利、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从而适应了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