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狭义的人身自由即身体自由:
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