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方便性
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口头申请、信件、电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出。
经济性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快捷性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权威性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必须履行。
行政争议处理对象
行政复议主要处理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
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原则上不进行调解。
申请人特定性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时机性
行政复议的申请必须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进行。
申请法定性
行政复议的申请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决定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的结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当事人需受其约束。
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框架,旨在提供一种便捷、经济、快捷且权威的法律救济途径,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