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政治性:
宪法规范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它影响并规制政治权力的运作。通过规定权力主体的地位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规范实现了对政治权力运作的稳定约束。
最高性:
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其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角度出发,确保整个国家活动处于规范运行之中。
原则性:
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因为宪法需要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这种原则性规定增强了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并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了指导原则。
组织性和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通过合理应用宪法规范,可以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分配趋于合理。同时,为了确保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框架内运行,对其加以合理的限制是必要的。组织性与限制性是宪法规范的一体两面关系。
根本性:
宪法规范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地规定一切事项。这体现了宪法内容的广泛性,但重点在于最根本的问题。
纲领性:
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宪法规范具有纲领性,为国家的宏观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提供了指导。
稳定性:
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以保持其应有的权威和尊严。但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法规范也需要相应地变化发展。
普遍约束力:
宪法规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宪法规范的基本框架,体现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