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是一份由国务院国资委、外交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文件,旨在规范和加强工作秘密的保护和管理。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工作秘密的定义、确定、管理、使用、传递、销毁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总则
工作秘密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正常履行职能或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工作秘密管理应遵循规范确定、严格管理、综合防范、便利工作的原则,并严格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措施,开展教育培训,加强监督检查。
工作秘密的确定
工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内部文件和资料:
如方案、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
安全和纪检监察材料:
如案卷、研究审理、线索和举报人情况等。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履行职能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要的汇总数据,除非公开。
敏感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
法律法规要求控制使用的事项:
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工作秘密的管理
识别与归档: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识别和界定本部门内的工作秘密,并定期进行审核与更新。
收集与归档:
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工作秘密,并建立专门的工作秘密档案。
保管:
工作秘密档案应由专人负责,存放于安全地点,采用加密、锁定等措施。
使用:
员工在使用工作秘密时,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仅可在执行工作职责范围内使用。
传递:
工作秘密的传递需采取安全的方式,如加密邮件、专用文件传输工具等。
销毁:
不再使用的工作秘密需进行安全销毁,防止信息泄露。
监督与责任
保密工作管理:
工作秘密的保密工作纳入市纪委监委保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分级管理:
按照内容敏感性及保密风险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分别为Ⅰ级工作秘密、Ⅱ级工作秘密、Ⅲ级工作秘密。
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附则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释权:
本办法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建议
加强培训:
定期组织保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完善制度:
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工作秘密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和有效执行。
强化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保密制度的落实及信息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