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每月的出勤天数通常按照 21.75天来计算,这个天数是通过将一个月的总天数(365天或366天,闰年为366天)减去周末的天数(通常为8天)和法定的节假日天数来计算得出的。
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出勤天数 = 月历天数 - 周六、日天数 - 法定假天数
缺勤天数 = 事假天数 + 病假天数 + 婚假天数 + 产假天数 + 丧假天数 + 探亲假天数 + 年假休假天数 + 工伤假天数 + 矿工天数
实际出勤天数 = 应出勤天数 - 缺勤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出勤天数通常不包括休息日,但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此外,用人单位在计算工资时,应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进行计算,并且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况下,也应支付相应的工资。
因此,每月的出勤天数一般为21.75天,但实际出勤天数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如事假、病假、婚假、产假等)而有所不同。在计算工资时,应以实际出勤天数为基础,并考虑法定节假日和加班工资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