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经济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体现了对经济规律的尊重和运用,以实现经济的有效运行和发展。
规制性:
通过设定规则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对经济活动进行限制和引导,如对垄断行为的规制等。
现代性:
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需求,如对新兴产业的法律规范等。
综合性: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内容涵盖多个经济领域,如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等。
社会公共性与政治偏好性: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具有社会公共性,同时反映了国家的政治偏好。
公共认同性与法律强制性:
经济法得到社会的公共认同,并具有法律强制性,以确保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进行。
普遍性与回应性: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广泛,具有普遍性,同时能够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需求。
应然性与实然性:
经济法在理论上应然,在实践中实然,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第三法域法:
随着公私二元结构的崩溃,经济法作为独立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应运而生,具有公私法兼容的特点。
干预性及利益平衡性:
经济法具有明显的干预性,通过调整经济关系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
国家意志性与政策性:
经济法体现了国家意志,并具有政策性,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
行政主导性: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具有行政主导性,依赖政府的行政权力来实施。
这些属性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独特特征,使其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