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对于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
生命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特定主体的权利: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这些基本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公民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