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拥有与省会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这些城市在经济发展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更灵活地进行城市治理和规划等工作。
国务院分四次共批准了 19个较大的市,分别是:
1. 唐山市
2. 大同市
3. 包头市
4. 大连市
5. 鞍山市
6. 抚顺市
7. 吉林市
8. 齐齐哈尔市
9. 无锡市
10. 淮南市
11. 青岛市
12. 洛阳市
13. 重庆市(1997年直辖后不再是“较大的市”)
14. 宁波市
15. 邯郸市
16. 本溪市
17. 淄博市
18. 苏州市
19. 徐州市
其中,重庆市在1997年恢复为直辖市后,不再被视为“较大的市”。因此,目前被批准的较大的市共有18个。
这些较大的市在地方立法权方面具有优势,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一地位使它们在城市发展等方面具有诸多优势,能够更灵活地进行城市治理和规划,促进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