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时间:2025-03-10 02:43:52 网络游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是由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文件,旨在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办法中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

目的: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定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原则: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合同价款约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约定事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工程质量保证金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预付款结算

预付比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预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抵扣方式: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禁止行为: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通过明确各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