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组织法

时间:2025-03-09 07:11:26 网络游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中国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和职能的法规,它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设立原则以及与政府的关系。以下是该法律的主要内容:

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居民委员会是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参与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自治、管理和服务的原则,在不超过一定户数(如一千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并需广泛征求居民意见。

居民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并向政府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

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居委会选举提供了法律基础,明确了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及监督机制。

其他规定

居民委员会应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服务事业,并管理本委员会的财产。

在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应教育居民互相帮助、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该法律为城市居民提供了参与社区治理的法律框架,促进了基层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