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
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辞职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查的。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辞职程序:
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辞职审批期间,国家公务员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家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辞退
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包括: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辞退程序:
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被辞退公务员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被辞退公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
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领取期限已满。
重新就业。
应征服兵役。
出境或出国定居。
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
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辞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程序,保障公务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