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如下: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疗养费、医药费及住院费等,均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药品及住院服务标准。康复费用参考医疗费用标准。
伙食补贴和交通食宿费
伙食补贴费=每人每天8元×人数×天数。
交通食宿费方面,工伤保险基金仅承担工伤职工至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具体计算公式为:伙食补贴费=每人每天50元×人数×天数;食宿费=每人每天100元×人数×天数。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些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的工伤保险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可能会根据个人工资、伤残等级和当地的具体政策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