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的手续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抚养教育能力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等。
收养评估
民政部门将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包括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考察。
签订协议
如果评估合格,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办理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如果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审查与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领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包括收养目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等。审查通过后,收养登记机关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建议在准备领养材料时,确保所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齐全,并提前核对信息是否一致,以免因材料不全或信息错误而延误领养进程。此外,如果领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交相关证明,以证明领养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