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破产程序是指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具体涉及以下方面:
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宣告程序:
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并宣告其破产。
进行程序:
在宣告破产后,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尽可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
终结程序:
在破产程序结束后,法院会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债务人的剩余债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偿或核销。
复权程序:
对于破产程序中受到限制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可以依法恢复其权利和信誉。
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人的责任并未当然免除,他们仍有连带清偿义务。法院会明确其责任,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清偿数额并监督清偿行为,处理时要兼顾各方利益和遵循破产法规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这些规定为连带破产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