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特别程序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即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
无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案件不是因原告的起诉引起,而是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不一定与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有利害关系,且没有对方当事人,因此不适用反诉和诉的合并。
适用法院:
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
审理组织:
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审判,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用交诉讼费用。
再审限制:
特别程序的处理结果不可再审,但可以申请异议。
案件类型:
特别程序适用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法律适用:
特别程序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足部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但某些程序如反诉、和解等不适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律帮助。
其他特别程序:
包括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
这些特点使得特别程序在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时更加高效、简便,并且注重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