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制定程序由 《宪法》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制宪机构的设立:
制宪权主体虽是国民,但实际上行使制定权的主体是制宪机构。为了制定宪法,各国通常成立各种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
宪法草案的提出:
制宪机构产生后便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草案内容的合理性。制宪机构在起草宪法草案之前,在基本宪政模式的选择、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框架等方面首先要确立原则,要求具体起草机关在起草工作中加以贯彻。
宪法草案的通过:
表决通过是从宪法草案转变为宪法的关键,因而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通过程序备受关注。通过宪法修正案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通过。
公布:
一旦宪法草案经过表决获得通过,就要予以公布,以昭示本国的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使之成为所有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根本活动准则。
此外,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这些程序确保了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体现了民主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