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其主要特点和流程如下:
审理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判决和裁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没有什么错误,则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机关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都无权提起。
提起方式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实存在错误,需要改正的,根据职权提起再审的特殊诉讼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此前作出的判决或裁决持有异议并提请申诉,也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审理程序
一审的再审按一审程序处理,二审的再审按二审程序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依据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
总结:
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它主要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审理程序根据原审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且不是所有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