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后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逮捕证签发与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被逮捕人拒绝签字或捺指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送看守所羁押与通知家属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讯问与立案
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期限与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法院审理宣判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以内完成,且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二次为限。
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些程序确保了被逮捕后的司法程序公正、合法、及时进行。建议被逮捕者及其家属了解这些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