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排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地下排水管道施工
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
基础处理,如开挖换填法、堆载预压法、深层搅拌桩固结法、强夯法等。
排水管道(涵)施工,包括雨水和污水管道。
道路施工
道路基层施工,如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道路面层施工,如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
站卧石施工和人行道施工。
配套设施施工
电力、电信、公安、交管、园林、路灯等配套设施的施工。
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及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一般排污者需在每年1月15日前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建设项目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申报,建筑施工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申报。
变更申报应在变更前3日内或变更后3日内办理。
排污申报审核与核定
市环境监察大队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月31日前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排污申报登记表》,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填写。
市环境监察大队根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及现场监察,对排污者的设计排污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并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许可申报
企业需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
企业需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
环保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排污许可证并送达企业。
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单位在首次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单位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注册账号,登录平台后选择业务类型,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前需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建议:
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确保合法合规排污。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排污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