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上门搜证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证件:
警察上门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同时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是为了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要求查看证件:
被搜查人有权要求警察出示相关证件,如警官证、传唤证、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等,并仔细核实证件上的信息,包括警官的姓名、警号、所属机关等。
询问和沟通:
在开门前,被搜查人可以通过猫眼观察来确认来人的身份和目的,并询问其找谁、什么事,要求他们出具相关证件。如果警察拒绝出示证件或只是晃一下,被搜查人可以立即拨打110,要求110指派的民警来核实身份。
开门并核实身份:
在110指派的民警到场并核实警察身份后,被搜查人可以开门。开门后,被搜查人应再次要求警察出示相关证件,并仔细核实。
见证搜查过程:
如果警察需要当场进行搜查,被搜查人有权见证整个搜查过程。搜查结束后,警察需要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被搜查人应核实清楚后再签字。
拒绝搜查的权利:
如果警察未能依法出示证件,被搜查人有权拒绝调查或搜查。此外,如果存在紧急情况,如可能随身携带凶器、隐藏危险物品或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等,警察可以在不另用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搜查,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以上是警察上门搜证的基本程序,被搜查人应了解并遵守这些程序,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