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权的撤销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撤销收养关系申请及相关材料。
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收养登记员会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填写撤销申请书
申请人需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若申请人无书写能力,可由第三人代为填写,但第三人需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相关信息,并由申请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宣读申请书并签名
申请人需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为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调查收养登记情况
收养登记机关需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以确定是否符合撤销条件。
拟定撤销决定
若符合撤销条件,收养登记机关将拟写《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送达撤销决定
收养登记机关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并收缴收养登记证。
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需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撤销决定30日。
告知不予撤销理由
若不符合撤销条件,收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议申请人在进行撤销收养登记时,确保所有材料和手续齐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撤销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