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程序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提存公证的定义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提存公证的当事人
提存人: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
提存受领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
提存公证的程序
申请: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提交提存物:债务人需提交提存物。
授予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和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该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提存时,应当附有提存通知书,通知债权人收到提存物。
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债的消灭: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的法律效力。
风险责任转移:提存公证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随之转移给债权人。
担保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提存公证的管辖
管辖原则: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若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提存公证的通知
通知义务:提存人应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物。
通知方式:若提存人通知有困难,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若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提存公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透明度,从而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