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的组成程序如下:
成员组成
合议庭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组成,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对于刑事案件,合议庭成员可以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具体人数有三人制、五人制、七人制等形式。
对于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行政案件无论繁简,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审判长指定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由院长或庭长自己担任审判长。
职责履行
合议庭负责审查案件、依法开庭、进行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的审理。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适用程序
一般情况下,合议庭审理案件采用的是普通程序。
如果是简易程序,通常由独任审理。
其他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通过以上程序,合议庭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