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程序规定如下:
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被执行人要求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应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
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信誉程度,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规定办理。
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拍卖公告应明确拍卖物品、时间、地点等信息。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确定拍卖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
举行拍卖会
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可以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拍卖结果确认
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如有剩余会返还给被执行人。
拍卖程序的时间
法院执行拍卖的程序最快六个月,最慢一年。具体程序包括查封涉案房屋、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作出强制拍卖决定、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确定拍卖保留价、举行拍卖会等。
保证金
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这些程序规定旨在确保拍卖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