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司法调查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机关发出委托调查函
委托机关(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审理或审查后,如拟对被告人或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并决定开展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应及时向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函》。
委托机关发函前应核查调查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委托并指派任务
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调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任务指派给调查对象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
司法所接受指派任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节假日除外)。
调查人员收集信息
调查人员会收集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等。
调查人员会对被调查人进行面对面访谈,了解其悔罪表现、改造意愿等。
调查人员会走访被调查人的家庭成员、邻居、工作单位等,收集其在社区中的表现信息。
撰写并提交调查报告
根据收集的信息和访谈结果,调查人员会撰写一份详细的社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被调查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内容。
调查报告完成后,会提交给委托机关,供其参考以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
补充材料
材料表现形式不仅限于书面文字,还应包括录音、录像、摄影等视听资料,以增强客观性和真实性。
回避制度
建立社区矫正回避制度,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借助基层群众组织力量
在司法所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借助基层群众组织如村(居)民委员会的力量,全面掌握对象情况。
集体研究形成结论性意见
对调查收集的意见要统一整理、综合评估,并经集体研究形成结论性意见。
通过以上步骤,社区司法调查旨在确保对被告人或罪犯的社会影响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以便法院在判处社区矫正时能够做出更为合理和公正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