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且法院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担保
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现金、房产、车辆或其他财产性权利。
裁定
法院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
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
财产保全的书面材料包括财产保全申请书、原被告身份材料证明、保全保函等,申请人需准备相应材料并提交给法院。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查找债务人的财产。
以上是财产保全管理程序的主要步骤,具体操作中还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