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开除程序如下:
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对党员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一般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报告上级党组织
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宣布。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全体会议决定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特殊情况下直接决定
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留党察看期间的权益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恢复党员权利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总结:
留党察看开除程序包括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告上级党组织、全体会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直接决定、留党察看期间的权益以及恢复党员权利等步骤。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处分的公正性和合规性,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