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从新,实体从旧”是一个法律适用原则,它主要适用于新法与旧法的交替时期。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程序从新:
新法施行后进行的程序行为,应当适用新法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新法生效后,所有新法施行后发生的诉讼法律行为,包括起诉、审判、执行等,都应按照新法的规定进行。
实体从旧:
实体问题方面,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的,原则上适用旧法的规定。这意味着,新法实施前已经按照旧法规定的方法、步骤、时限等执行的程序,在新法施行后仍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新法可能具有溯及力,对旧法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行为产生影响。这通常发生在旧法存在明显缺陷或新法能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需要具体分析并参照相关法律规定。
总结来说,“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旨在平衡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保新法实施后,程序上的变化能够顺利过渡,同时保护当事人基于旧法所享有的权益不受新法变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