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提交起诉状后,法院在七日内审查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交诉讼费并进行立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立案审查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排期开庭
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在开庭时,首先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阶段,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分别发言和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宣判
同意判决的,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判决的,需要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这些步骤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框架,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合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