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盘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发现盘查对象
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等职务活动中,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权当场盘问检查。
表明执法身份
穿着制服的警察可以当场实施盘问检查,未着制服的便衣警察应在盘问前向被盘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拦停
在实施盘查前,应先拦停被盘查对象。
盘问
询问被盘查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以及与疑点有关的问题。不得询问与怀疑无关的问题。
检查
在实施检查前,一般应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目的,然后对被检查人进行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处理
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
记录
盘查应当做好记录。
此外,在具体实施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严密观察:在正式与被盘查对象交锋前,应严密观察其举止特点、行为习惯、身体状况等,判断其危险程度。
从险料敌:做好打恶仗的心理准备,检查武器、警械等装备,保证处于良好的战斗状态。
作好战术协同准备与盘查分工:每次执行任务前,互相之间应做好明确分工,包括每个人的站位和出现问题后的处理预案。
把握时机,选择地点:选择盘查时机和地点应因事而异,因情而异,相机而定。
程序规范,盘问巧妙:盘查时程序要规范,问话要巧妙,注意对方表情、语言、动作,善于发现疑点。
告知发现可疑人后,执勤人员应在距对方2 ~5米的地方举手示意其停止行走或者活动,然后向其表明身份。
人、物分离:如果盘查对象携带行李箱包,必须把盘查对象与其携带的行李箱包分离开再进行盘问和检查。
查验身份证件,检查携带物品:盘查时,一人主盘查,其他人员警戒策应。
发现无牌、无证、遮盖号牌的机动车辆要及时检查,盘问清楚。
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上级请示,并按上级要求执行。
对确系无犯罪嫌疑的向当事人解释、感谢,及时予以放行。
这些程序和建议有助于确保盘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同时也有助于保护执法人员和被盘查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