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占用林地的程序流程如下:
用地单位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具体用途、位置、面积等信息。
提交材料
用地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
项目批准文件;
被占用或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初审
旗(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补正。
审核权限
根据占用或征用林地的面积大小,审核权限分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占用或征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其他情况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与缴费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需要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林业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国家林业局审核
对于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超过省级审核权限的项目,需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再由建设单位将相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后续监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建议:
用地单位在申请占用林地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准确。
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跟进审核进度,确保项目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