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林查处程序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具体的查处程序:
发现与立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
林业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如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将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与监督
林业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依法执行,并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当事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是毁林查处程序的基本规定,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参照当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相关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