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如果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侦查
立案后,公安机关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公民如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
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提请逮捕与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会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逮捕的,应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
逮捕执行
逮捕执行时,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法律依据
警察抓人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有序。
总结:
警察抓人需要经过立案、侦查、破案、提请逮捕与批准逮捕、逮捕执行等程序,确保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