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具体流程包括: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资料,法院在符合法定要求后受理案件。
审理前的准备:
包括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以及进行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庭调查:
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调查。
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就法律适用和案件结论进行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宣判:
合议庭评议后,当庭或定期宣判判决结果,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须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