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的开始时间主要取决于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具体来说,清算程序的开始时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成立之日:
清算程序的发生是从清算组成立开始的。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等。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综上所述,清算程序的开始时间是 自解散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