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判程序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依次陈述。
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
法庭调查
审判长宣布庭审秩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人名单。
双方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进行补充调查。
法庭辩论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
辩论结束后,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评议和宣判
审判长宣布休庭,控辩双方移交证据,当事人核对笔录并签字。
合议庭成员对控辩双方意见进行评议,制作判决书。
审判长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公开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及相关单位。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透明,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