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政协处分程序如下:
通报程序
对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时,应先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常委会通报。
如果被审查调查人同时是本级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并且其人事关系在该人大机关或政协机关,则政务处分决定在主送该人大机关或政协机关的同时即完成通报。
职务罢免或撤销程序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时,应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时,应先由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作出政务处分后,需要终止被审查调查人的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相应党委将按程序通知其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或政协党组履行上述处分事项,监察机关一般无需重复通知。
法律依据
处分程序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这些程序确保了政务处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也保障了人大和政协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