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指 在不同诉讼相关利益主体与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间采用何种方式达成联系的程序,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不同诉讼参与人的利益。这一程序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涉及司法鉴定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
具体启动程序如下: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受理
受理阶段包括初审、审批和受理三个关键步骤。初审阶段,鉴定人需核对委托人身份、审核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商议鉴定事宜,最后提出受理建议。一旦通过初审,审批阶段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鉴定人负责,听取初审意见、审查材料并签署意见。受理阶段涉及决定是否当场受理,收取鉴定费用,办理登记手续。若需补充材料,则按补充后的程序重新办理。
决定与委托
鉴定程序既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依申请启动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勘验、检查、扣押、鉴定等。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时,需要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异地鉴定
司法鉴定是可以申请异地鉴定的。各鉴定机构独立履职,无级别区分,对委托者无地域限制。但需经公安部门同意后,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才能接受法医和司法鉴定委托。
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确保鉴定意见书的规范性和法律效力。
通过以上程序,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