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送养的程序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评估与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与审查,核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材料,查明是否符合收养的各种条件。
登记
在完成送养协议后,双方需要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送养登记手续。在申请时,需提交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送养协议等必要材料。民政部门将对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保送养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领取收养证
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建议:
在整个领养过程中,建议收养人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收养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果有条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的帮助,以确保收养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