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领证程序规定如下:
提前申请
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可以选择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准备证件和证明材料
《军官证》或《士兵证》。
《婚姻状况证明》。
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户口证明(非军人方)。
居民身份证(非军人方)。
申请流程
军人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其他相关事项
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可能需要进行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需要填写《申请结婚登记表》,并由一级一级盖公章。
军人结婚可能需要提前打恋爱报告,并在政工机关领取相关表格。
建议:
军嫂在领证前,务必提前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文件和证明,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登记,以确保顺利完成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