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办案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立项
确定需要督查督办的具体事项,涉及的范围和对象。
登记立项,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并登记编号。
填写《督查登记表》,明确承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
拟办
在作出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后,或接到领导指示后,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
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重大和复杂事项需征求意见并报领导审定。
交办
通过发《督查督办通知单》《党委会单项通知单》或口头形式,将督查事项交给有关单位办理。
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催办
通过发《催办单》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
协助被督查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办结
承办单位完成任务后,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办公室检查回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办或重办,符合要求的呈报领导阅知。
反馈
向批示领导报告督查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归档
将督查事项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以备存查。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督查办案程序还可能包括以下环节:
受理:接受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立案: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
审核:对督查结果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要求。
立卷:将相关资料整理立卷,以便归档。
这些程序和要求可以根据不同机构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是为了确保督查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