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协调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会议协调法
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建设工程尚未全面展开前举行,目的是让各参与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并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
监理例会:定期举行的会议,用于监督工程进度、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专业性监理会议:针对特定专业问题或施工阶段召开的会议,如结构安全、施工工艺等。
书面通报和文件管理
工程全面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向监理方书面通报现场施工组织机构人员及项目经理,并签发来往函件。
各标段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未获批准不得开工。
施工准备情况报告、开工申请报告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后才能全面铺开施工。
协调建设方活动
制订验收方案计划安排。
协助建设单位通知质监部门进行验收。
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包括起草竣工验收意见和报告。
协助建设单位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验收文件。
合同管理
监理单位参与工程招标工作,协助建设单位选定承包单位并签订合同。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进行分析,包括工期、质量目标、承包方式、质量标准、风险及责任分析等。
现场监理机构的建立和运作
成立现场监理机构,明确监理职责和权力。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按照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
这些程序共同构成了监理协调的框架,旨在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障建设质量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