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的审理程序主要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一审程序
起诉: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立案审查: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若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庭前准备: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证据交换、财产保全等工作。
开庭审理: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庭审中依次进行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程序。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证人作证等。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可协议解决纠纷。
宣判: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不服,上诉期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程序
上诉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理:二审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可以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审理期间,二审法院可以对一审法院未审理的事实进行调查,也可以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进行审查。
判决: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不服的,不能再提起上诉。
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可以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保障司法公正。
建议
选择合适的程序: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当事人诉求,选择合适的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及时上诉: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重视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寻求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及时履行调解书内容,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