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禁放烟花的程序和相关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禁止燃放区域
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禁止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外环线以外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各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求
个人不得燃放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的烟花爆竹。
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不得在建筑物内、构筑物上燃放烟花爆竹。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
处罚措施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受到最低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相关规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平区等多个主要区域已经全面禁止经营、运输及燃放烟花爆竹。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建议市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环保的节日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