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可能涉及的罪名及相应的罪状如下: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罪状:未经授权侵入公司、机构或个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其中存储的数据。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罪状:通过植入木马、恶意代码等手段,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罪状: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罪状: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仍提供专门程序或工具。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
罪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开设赌场罪
罪状:为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搭建赌博网站,服务器维护等工作。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罪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罪状: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是程序员可能涉及的罪名及其罪状,具体判罚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