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民族成分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书。
户口簿、身份证。
市(州)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
《收养证》(如适用)。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建议在申请更改民族成分时,确保所有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步进行申请和审批,以确保变更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