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等缺陷。这些瑕疵可能影响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情形:
非管辖地登记:
婚姻当事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
非本人亲自登记:
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是由他人代办,或一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
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若婚姻登记由未取得资格的人员进行,则属程序瑕疵。
资料不齐全:
婚姻登记时,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格,仍进行了结婚登记。
提交伪造的资料:
有些当事人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的材料是伪造的,例如伪造年龄等。
冒用或借用他人名义:
有些当事人通过借用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了结婚,导致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符。
登记机关越权管辖: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也进行了操作。
其他程序违法情形:
如一方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借用他人身份证件与另一方结婚登记等。
因结婚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如果当事人认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主张更正或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更正或撤销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