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工作站的具体程序可能因类型和级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成立工作站的基本步骤:
提出申请
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初评与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
人事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人事部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定。
批准与备案
经专家评议和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工作站正式成立。
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精神,制定企业相应的管理办法。
联合招收与培养
如果工作站需要联合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双方单位应签定协议书,明确合作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确定研究项目
由所在工作站企业领导审定立项,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并向设立流动站单位推荐,经双方同意后确定项目。
招收研究人员
根据确定的研究项目,签定《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确定人选后,办理相关手续,如进站、户口等。
开展项目研究
由双方设站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培养和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通常为二年。
出站分配
工作期满后,由双方设站单位组织专家对博士后进行考评,企业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
福利待遇与保障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标准不低于3万元/人/年,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核定在站期间的职务工资档次并记入个人档案。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享受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住房、配偶工作、子女就学等问题应予以解决和协助解决。
建议:
在申请成立工作站时,应详细阅读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所有步骤和材料符合要求。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确保申请过程的顺利进行。
在工作站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协议内容执行,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