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信访程序是指 信访人逐级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申请的过程,旨在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全面、公正的审查与处理。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层级的行政机关:
基层行政机关 (如乡镇级):信访人首先向基层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县级行政机关:
若信访人对基层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县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市级行政机关:
若复查结果仍不能满足其诉求,则有权继续向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即市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这一程序的具体流程如下:
信访初次受理(一级)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复查(二级)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复核(三级)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通过这一系列程序,信访人可以逐级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确保其诉求得到充分关注和最终处理。同时,这一程序也有助于防止重复投诉和滥用信访权利,维护信访秩序的稳定和效率。